杨鑫马上摇了摇头:“这是不可能的事情,小松集团是国际级的大企业,偶尔出一两个错误是能够理解的,但所有的证据都搞错了,这怎么可能?
小松集团的工程师又不是瞎子!难道他们连自己的技术都认不出来么?如果富康工程没有使用小松集团的技术,他们怎么会找我打官司?
我明白了,这是富康工程偷梁换柱的诡计,他临时找了国内的同行,签署了一些技术授权文件,假装他使用的都是这些经过授权的技术,但实际上他们使用的还是小松的技术!
富康工程啊,你也不去打听打听,我杨鑫赢过多少知识产权官司!跟我玩这一招,你还太嫩了。我现在就戳穿你的诡计。”
于是杨鑫开口说道;“我看到被告一方所提交的证据当中,有很多技术使用授权书,以及技术转让证书。我也知道被告方提出这些证据,是想证明富康工程并没有使用我当事人小松集团的技术。
但是你们所提供的这些技术使用授权书,以及技术转让证书,只能证明你们使用这些经过授权的技术是合法的,但并不能证明,你们的挖掘机使用了以上这些技术,更不能证明你们没有侵犯小松集团的知识产权!
所以我方认为,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对我方的诉讼请求和本案的争议焦点毫无关联,是无效的证据,被告方提交这些所谓的证据完全是在浪费宝贵的时间,希望法庭不要采纳这些证据。”
证据交换的目的,本来就会为了明确和规定双方的诉讼请求和固定焦点,所以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必须具备三个要素,真实、合法以及跟案件具有关联性。
杨鑫直接提出,这些证据跟本案没有关联性,希望法院不予采纳,也是一个合规的要求。
审判人员望向富康工程的代表律师,希望从他那里得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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