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当庭也承认被告诊疗过程没有过错,他们只是认为,如果那个窗户是封死的,患者就不会死,她应该还可以多活些时日。
证据质证完毕,白清浅签完笔录,走出了法庭。她同情这四位老人,但是,同情不等于不分是非曲直。是非曲直,由法官自然会作出判决。
走出法庭的那一刻,她在想,老人们希望患者多活一是出于好心。但是,他们有没有想过,对于患者来,多活一是多么的痛苦。癌细胞已经全身转移,从奥施康定的剂量可以推断,疼痛时时刻刻伴随着她,而且到了难以承受的地步。患者身前表现出来的阳光和乐观,又何尝不是她的一份孝心。
这种没有生命质量的活着,到底是对,还是错?
她整理了一下思绪,又进入下个庭审。这个案子是个借款纠纷,实质是家庭纠纷。
案情很简单,没有多少技术含量。
案情是这样的:30岁的继母状告44岁的继子,要求偿还借款和利息。继母借给继子100万,双方约定了4分月息,但是口头约定的,借款日期为6个月。6个月后继子一共还了75万,还不上部分,又出了50万借条。现在50万借条的还款日期又到了,继子还不上钱。继母把他告了。
白清浅代理原告,也就是那位继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最多就是利息和本金的计算问题。
按惯例法庭程序,宣布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申请回避、原告宣读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答辩、双方证据质证、围绕争议焦点辩论、陈述。
被告在整个庭审刚才中态度中肯,坦诚欠钱就应该还,对本金和利息都没有提出过异议,都认账,只是一再强调他现在真的没钱。
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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