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鲲:“对于没成功的,我们要分情况。一种是没有造成社会影响收手了的,那个叫‘犯罪止’嘛,而且是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止。我们也要讲人性,这种人算了,完全不处罚。
但是,如果这个止犯其实另有图谋,如是以假装跳来博取社会关注,甚至是要挟交换某些条件,那必须严惩,而且是在普法教育的时候丑话说在前头,把这个规定灌到兰方国民脑子里,以儆效尤。扰乱了社会秩序的,算不追究刑责,还是要该拘留拘留该罚款罚款,按照危害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来处。
至于已经动手了、但是没死成,或者受了伤的,那没得说,那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嘛。故意杀人罪未遂该怎么判怎么判,不要给任何人博眼球求炒作的幻想空间。
甚至于,那些一开始是故意公开想死的、换取流量动机很明确的人。一旦他真的当众动手了、动机很明确现行犯无疑,那还可以让现场警务人员根据‘紧急避险’的原则,将犯人击毙嘛。
你要这么想,让他借自己之手杀成功了,那是故意杀人罪既遂,也是可以枪毙的。那样那个凶手不但死了,还额外损害了另一项法益,那是扰乱了公共秩序,浪费了人民的注意力流量。
警方把这些动机明确的现行犯击毙,那只是死了一个本来会死的人,但公共秩序却被保护了下来,这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法理定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反正无论怎么选那个人都会死的情况下,前者少损害一项社会公共秩序,这当然属于“不得已损害较小合法权益。”
顾鲲的总原则,是不给任何人用非法手段套取流量红利的操作空间。
全面互联传媒的时代很快要来了。
一切旧人类的法则,都会经受“点击是硬道理,被喷也创造GdP”的新自然法则的考验。
顾鲲必须帮助兰方做好准备,杀绝一切还未出现的震惊部。
内容未完,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