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武田晴信时代,武田晴信在继承家督的次年即天文十一年(1542年)便制定了《栋别帐》,以此为标准在国内征收栋别役。
天文十六年(1547年),武田信玄命侧近驹井政武起草武田家的分国法《甲州法度之次第》,在武田家的领地内,《甲州法度之次第》是具有最高权威的法律文件。
《甲州法度之次第》现存两个版本,一版为二十六条本,一版为五十七条本,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进行删改、追加而来的,武田家的与栋别役相关的六条法律均出自五十七条本的追加条目中。
在《甲州法度之次第》中,武田家的栋别法度大致有如下几个特点:其一,如若住民无力承担栋别役,住民所在的村落要替其承担,若是延期缴纳,数额翻倍(《北村家文书》)。
其二,如若有人为躲避栋别役逃亡,需及时追查并催缴欠款。其三,武田家不接受任何有关栋别役的诉讼案件。
从上述款项可以看出,栋别役乃是武田家的主要税收之一,武田家对征收栋别役之事非常严格,尤其不接受住民们对此的异议。
到了弘治元年(1555年),武田晴信在领地进行“栋别改革”,重新制定缴纳栋别钱的标准。
规定住民们的主要住宅“本屋”需缴纳的栋别钱为每间二百文,新筑的房子“新屋”每间需缴纳五十文(后又追加至一百文),因构造而不足以视为一间房子的“片屋”每间缴纳一百文。
尽管栋别钱是战国大名们的主要税收之一,但是武田家栋别役在当时的日本也是全国数一数二的重税,征收数额是陆奥伊达家的两倍,相模北条家的四倍。
栋别改革的第二年即弘治二年(1556年)时,武田信玄规定一年之中分别在二月与八月各征收一次栋别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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