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一,孝文皇帝废除肉刑,孝景皇帝完善笞刑,
[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僇,而民不犯。何则?至治也。
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薄而教不明欤?吾甚自愧。
故夫驯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毋由也。朕甚怜之。
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楚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史记·孝文本纪》]
[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
狱尚不全。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
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
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犹以为威。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汉书·刑法志》]
【本章阅读完毕,更多请搜索小小书屋;https://www.xxswu.com 阅读更多精彩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