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新疆省督军府第一号通告:
自中华民国四年八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新疆省境内所有外国驻疆机构、各国领事,及新疆省境内各宗教机构,传教教士,非中国国籍之所有在疆外国人士。
必须以上述之规定之日内,到新疆省都督府报备。
取得督军府承认其外交权限,及活动范围,以及传教资格后,方可行驶其在新疆省内的各自权利。
否则,在规定之期限内,没有报备督军府之各国领事、驻疆机构、宗教传教士、科考队、个人探险家等,非中华民国国籍之人士、将被视为敌对间谍罪予以就地处决!
此告!
中华民国新疆省都督府(印)。
新疆省大都督张鹏翔(印)。
民国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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