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汪某的行为,应该算是自首和立功吧?”,方运率先猜测:“自首是一个,刑法学名词。”
“法律规定,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都算是自首。”
“供述对象,可以是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行政机关。”
“汪某向公安民警供述罪行,应当是符合这些条件的。”
杨丹力挺自己的丈夫,补充道:“我记得刑法上面,关于这个是有具体规定的。”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
“题中的汪某,应当就是这种情况。”
方运再道:“至于立功,则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
“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形的行为。”
“汪某揭发了,朱某某的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符合法律规定。”
“我觉得应该是算立功的,你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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