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样一场“大厦”的买卖,各方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精神,终于圆满完成了交易。
皆大欢喜。
“大厦”的出售工作,跟梁腾出资2亿投资镇里某个“大项目”,吕横力主要把这两件事情“互为因果”,强行联系到一块,必须同时推进。
因此就有了买卖双方的约定等到“大厦出售合同”及“项目投资合同”同时拟定之后,再同时来签署它。
吕横也不一定要求梁腾的“大项目”投资资金,马上就到位什么的,但起码一点,要有一个“投资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的开列条款:如果投资方违反约定的话,要处以怎样的经济方面的处罚。
对这些事,镇里的人们也挺有经验,知道如果“协议”中不白纸黑字列出“违约”的处罚条款力度还不能小,投资方就毫无“违约”的压力。
因为就算不履行投资的承诺,镇里也追究不了他的责任啊。
处罚条款不可缺。
处罚的细则明确之后,比如梁腾承诺的2亿不到位,可以追罚其“承诺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算一下,那也有4000万了。
如此一来,你就算违约了,镇里也不亏。反而是你的违约成本有点高了。一下子要被罚4000万。
梁腾倒没有反对吕横要把上述的“违约条款”,明确写入合同之内。这也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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