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罪: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提出,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这条文虽然明明白白,但实际法律实务中,却难以认定所谓的“组织、领导传销罪”,一方面是因为传销头目都是高智商犯罪,作风隐蔽,层层分割,一方面也是因为传销本来就是以严密的组织形式来谋取利益,上下层级之间关系紧密,甚至早就在日常课程中预备了被抓后相应的心里准备与心理防线,简直就是水泼不进,油盐不进,根本不会有下线举报自己的传销上线,难以找到相应的证据链。
加上全国各地传销“老鼠会”遍山遍野,从业者不知凡凡,简直是抓不完,抓不尽,所以,对于打击传销,通过刑事手段,还远不如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利用2005年11月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至50万元的罚款……“
与其漫山遍野的去追老鼠,还不如直接大水漫灌,直接把老鼠窝给端了,让这些个房东、协助的罚个倾家荡产。
这是张睿明早就知道的有效战术,也是他准备的最后清场用的法律武器。
可他既然知道一组织传销罪,难以对付这泉建集团庞大的“地下战线”,今天为何愿意来以身试险,亲自卧底调查,一部分是因为,他还是寄希望于在这次的卧底调查中,挖出舒熠辉违背直*销牌照,采取传销模式的证据。
而更重要的原因是因为他毕竟是民行检察官,既然是以公益诉讼的程序来进行调查,而根据目前的情报来分析,泉建集团肯定还犯了另一种不可饶恕的罪刑——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泉建集团漫长的保健品产品链中,明显有相当大一部分产品是存在安全隐患的。这些个费钱又伤身的保健品,才是能够将舒熠辉绳之以法的利器!也是张睿明公益诉讼的瞄准范围!
长路漫漫啊!
张睿明想到今天开始,就是真正的深陷绝境,险中求胜,心里还是不由有点发颤。但他又不能在赵志才面前展现出丁点的无力来,免得失去这一关键的内线与支柱。
此时只能岔开赵志才的疑问,换了个话题反问道:“对了……我听你说过那个故事,就是你说的那个让你醒悟过来的故事,现在和我说说呗。”
“啊……那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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