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书屋 > 历史·时空 > 两晋隋唐 > > 0988 典刑在德,不唯轻重 (5 / 6)
        姚元崇这一番话算是道破了中古立法的一个本质,那就是虽然看起来律令严格、尺度有定,但本质上仍然是德治。

        律令之所颁设,所规定的并不是你罪行的轻重,而是你究竟有没有犯罪!只要你犯了这一项罪,那就可以据此否定你这个人!

        听到姚元崇这么说,李潼才终于理解了在他看来《唐律》中有些不合理的地方。

        唐律在治民罪当中不失宽宏,政治清明的时候,甚至大理寺一年判决民罪死刑都寥寥可数。

        但是在治官罪中,唐律则严格有加,不乏一些吹毛求疵、严酷至极的条令。如此截然相反的两种态度,简直不像是一部封建法典。

        《唐律》本质上仍然是一部封建法典,其立法主旨仍然是以德治国,而非依法治国。但面对不同群体的差异性所体现出来的进步的人文精神,仍然是不容抹杀的。

        明白了这些,再看《唐律疏议》中那些规令的差异,心中自有了然。小民与官吏身份地位本不相等,那其道德要求自然也不相同。

        小民日常所关,不过家室四邻,或有行差踏错,律令亦不轻夺性命,给其悔过偿错的机会。可若官员德行有暇,上负于君,下负于民,必须要从严惩处。

        所以律令设置的根本,首先是要确立一个道德的是非观,然后才是执行力。

        按照这样一个标准,圣人所秉持放宽量刑的提议,看似提高了律令的执行力,但实际上是突破了社会道德的底线:律令不再是是非的界定,而是你虽然错了,但却有可磋商的空间。不仅仅是执法尺度的更改,更是对善恶道德的一种退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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