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门对“停薪留职”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按其要求,原固定工作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999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具体规定了“企业停止办理职工停薪留职。
职工停薪留职期限届满,不再办理续订手续;对停薪留职期满后逾期不归的职工,可做自动离职处理”。
同年5月20日,福建也印发类似文件。
至此,“停薪留职”政策逐渐淡出人们视野,渐趋式微。
直到2008年,山东仍出台新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山东省省管省国企业内部将不允许存在“停薪留职”。
从政策意义上来说,在全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原固定工制度不再继续存在,“停薪留职”失去了其原本设立的意义;从人事管理的意义上来看,实行停薪留职,容易导致劳动人事关系的混乱和人事管理矛盾。
停薪留职的诞生,恰恰是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过渡时期,它先天的“妥协性”在制度日渐完善之时反而变成了一种尴尬,随着《劳动法》出台,人才流动市场的形成,它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李铁如只是那么说说,主要是为了劝说小蔡;他自己还没有完全想好。
对于下围棋、打桥牌以往的,生活中的各种复杂情况,李铁如都会感到难于应付;很有逃避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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