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举不胜举。
目前,我们坚持认为,我们已经进入了法制社会,法治社会要有法治意识。
在普法学习中知道:“民法有两大支柱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
“名利”说的就是这两项权利。
“名”主要是指人的姓名、名声、名誉、荣誉等,也就是“人身权”;“利”主要是指人的物质利益、财产利益,也就是“财产权”。
重视名利就是重视自己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是权利意识浓厚的反映;淡泊名利就是漠视自己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是权利意识欠缺的表现。”
我们应该赞同以下观点:
在对待“名利”问题上,如果人们能够意识到“名利”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权利,任何人都可以去争取和创造;那么,在“名利”面前,人们也就会变得泰然自若、大大方方,而不是矫揉造作、吞吞吐吐。
因而,追求名利也不再是“贪图自私”的写照,而是一种挖掘个人潜力、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的象征。
照这个理,“求名图利”倒成了一种高雅的情操,所以被称为“高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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