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雏菊站在陈炎平的一边,时不时的往陈炎平的嘴里喂着切成丁颗的香果。
赵应梅离陈炎平也不过两步远,她坐在圆凳上,翻看着那本太白集。
陈炎平将手中的史记放下,说道:“梅儿今日这么闲吗?”
赵应梅嘟着嘴说道:“每月就拿你二十两银子,还真想把我当牛使唤呀。就算是牛,也得让我喝个水,吃口草吧。”
陈炎平笑道:“五两银子在外面能买个使唤丫鬟了吧?爷我在银子上可从来没亏待过人,是最近杂事太多太累倦了吧,要是那样好好修养几天吧。”
隋唐以后所谓的买丫鬟,并不是真正的把人买下,而是定下超长期的劳动合同,且还要有第三方做保。
在合同里虽然没有规定人身归属,但在封建的律法里却是明文规定了被雇佣人的人身是自由的。也就是说雇佣方如果对被雇佣方造成了人身伤害,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但是封建时代是一个特权社会,打骂被雇佣方是常有的事,但只要不造成残疾与死亡官府是不会多管闲事的。就算是造成了人身伤害,在有功名与爵位的特权面前,也会降罪三等。疏通一此银子,附带一些民事责任之后,雇佣方基本不会负刑事责任。
但这些银子并不是指的“合解免罪银子”而是罚银与补偿银,罪名是还在的,只是不实行刑事惩罚。但对于“采生折割”的行为是严令禁止并加以重罪的。
所谓采生折割,即是故意折磨、弄残某人,实在变态的心理目的或是经济目的。
但对于现代人来说在特权社会看似合理的劳动合同其实是很不公平的,以至于被现代人误会为买断了被雇佣人的所有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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