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云的第二位证人是街口卖早餐的大婶。
曹云问“请问案发当天,也就是x2号早上,你是否见到过上泉?”
大婶回答“见过,应该是六点五十八分,反正是将近七点,他向我买了简易快餐套。”
“你怎么记得那么清楚?”曹云问。
大婶回答“他赶着去公司,牛奶没接稳掉地上。犹豫我先插入了吸管,牛奶流出来。我要给他换一盒,他说不用,用手清洁一下牛奶吸管就匆忙的开车离开。他刚走,教堂的钟就响了,当时是七点整。”
曹云道“我问完了。”
法官要不要?
检察官要不起,过。
曹云想证明什么?检察官这次是真的看不懂了,x1号晚上十一点半到x2号早上七点,上泉没有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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