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书屋 > 都市·生活 > 都市重生 > > 第279章 博弈 (6 / 20)
        你怎么知道的?

        王琛感到有点不对劲了,按耐住性子没问,依旧用商量的语气道“能麻烦曾知州把人交给我吗?”

        “要是平时我二话不说把人交还给你,只是如今……”曾环眉头越锁越紧,用为难的语气道“她被关在路监司,案件在几日之前已经由人八百里加急送去大理寺定案,我没有权利释放人犯啊。”

        王琛还以为曾知州推脱之言,有些不悦道“曾知州,若是你不想帮忙,也不用推到大理寺头上,我虽对刑律不甚了解,但依旧知道州级能审判死刑案件,怎么可能闹腾到大理寺去?”

        宋朝的司法制度,实际上是三级三审制。

        宋朝的基层司法审判机关设在县一级,由其知县负责。但县级司法机关只能处理杖刑以下的刑事案件;徒以上的,知县搜集证据,并对案件审理明白,然后上送州里,这称叫“结解”。县知事对于刑事案件,原则上应亲自审理。县属镇岩官员,只能处理轻微刑事案件,以笞为限,应处杖以上的案犯,即送县讯办,不得自行决断。杖以下的刑事案件,由县判决执行,知县署名。县狱只羁押未决犯,已决犯笞、杖罪的行刑后即释放,徒以上的犯均要上解州里,故不羁押已决犯。

        所以电视机里放宋朝知县在法场监斩都是错误的。

        但州一级就不一样了,凡属处徒以上的案件,均需送到州里处理,州可以判决执行徒以上直至死刑的案件。

        也就是说,只要不是犯了谋反、谋逆之类十恶不赦的大罪,案子都可以归州里管。

        自然,王琛在听到曾环的话后,觉得对方是在推脱。

        或许是曾知州刚刚求着王琛办过事,细心解释道“王知州,州是有权处理死刑案件,但是不知道你听过‘法重情轻,情重法轻,事有可疑,理有可悯’等特殊案件知州就应将全部案卷送请朝廷裁判,这叫奏谳。凡奏谳的案件,都要由大理寺详断,根据我朝律法《宋会要》“刑法四”的规定凡应奏谳而不奏谳,或者不应奏谳而奏谳的,知州都要受一定的处分,为的就是防止我等在办案上的专断或者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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