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书屋 > 都市·生活 > 都市热血 > 超级透视 > 第666章埋藏物的归属权 (3 / 4)
        而在西方国家对于此类问题,采取的是通行的罗马法的大陆法系。

        罗马法规定,所谓埋藏物是指所有权属已无从查考的有价之物,特别指明为有特别价值的贵重物品,但现今德国、法国、英国等国家的民法,对埋藏物并不以贵重物品为限。

        关于埋藏物所有权的确定,各国立法主要采取三种方式。

        第一种就是由发现者取得所有权。其中明确规定如果埋藏物的埋藏地点是在他人的土地内,所有权的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人。法德等国的民法就采此规定。

        第二种是所有权归属于归发现地点的土地或动产所有人,发现人有请求相当报酬的权利,瑞士民法典即作此规定。

        第三种是由前苏联确立的公有主义立法原则,确定埋藏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发现者给予奖励。

        相对而言,捷克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比较模糊。从立法习惯上来说,捷克由于曾经属于华约国家,其国内法律受到前苏联的公有主义立法原则的影响颇深。

        但由于苏联解体东欧剧变,捷克一直都在努力的去除前苏联的影响,回归到西方民主体系中。所以在修订法律的时候,不少条文又参照了罗马法的立法精神。

        关于这个问题,关毅在确定捷克之行前,就曾经和格雷厄姆和斯特莱切克探讨过。也曾经要求他们做出一定的应对措施,以防万一宝藏找到之后却被政府收缴。

        当时格雷厄姆他们说,正是由于捷克的法律在埋藏物归属权上的界定比较模糊,他们才好钻法律空子,而且已经通过世界冒险者协会和有关方面沟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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